VLA標準業務條件
標準業務條件(DKC)
越南物流服務業協會(VLA)
一,定義和適用範圍
定義
1.(a)在這些條件下:
(1)“包裝”是指以下容器(包括容器,拖車,容器,抽屜,板條箱,托盤或用於存儲,運輸或收集貨物的任何其他物品)附有自己的編號或名稱,以及與之連接或連接的設備(以使其可以進行裝卸);
(2)“條件”是指本標準業務條款中規定的完整保證,條款和條件;
(3)“說明”是指客戶對與貨物有關的運輸,存儲和操作的特定要求的清單;
(4)“公司”是越南物流服務業協會(VLA)的會員,該會員承諾提供本條件下的服務;
(5)“所有人”是指貨物的所有人,包括發貨人和收貨人,以及在貨物中具有或將具有權益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作為個人的任何人。上述清單;
(六)“服務”是提供公司應提供的利益的商業活動或諮詢活動,信息;
(7)“貨物”是指由提供服務的公司運輸或存儲的與貨物有關的貨物,還包括由運輸公司提供的任何包裝,容器,集裝箱或託盤客戶或代表客戶;
(8)“危險貨物”是指貨物:根據越南或任何其他國家的主管當局定義為危險貨物;應根據“貨物運輸建議”進行分類和定義。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小組委員會(SCoETDG)的“危險”;或根據IMO危險貨物代碼(IMDG)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定義的國際海事組織(IMO);或
可能成為或可能成為危險,易燃,放射性物質或對人或其他財產造成傷害的貨物,以危險方式包裝的貨物,能夠滋養或鼓勵有害生物,有害生物或貨物受到法律,行政或其他限制,以限制運輸,處理或以其他方式導致或導致其他財產的期限或他人的拘留;除非以前已將它們重新固定好,否則使用以前用於運輸危險貨物的空板條箱或容器。
(9)“客戶”是指應其要求或代表他們提供任何服務的任何個人或實體;
(10)“機關”是指在任何國家,州,城市,海港或港口具有管轄權或管轄權的已建立的法人實體或行政機關。沒有;
(11)“ MTO”是“多式聯運經營者”的首字母縮寫,表示根據越南當局的規定,該公司被公認為多式聯運經營者。方法。
(12)“特別提款權”是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常規貨幣。
(b)本條件條款的編號僅為了方便起見,僅供參考,在解釋這些條件時應予以省略。
應用範圍
2.(a)以下稱為“ TOC”的標準業務條件應適用於由作為服務提供者的公司運營,執行或提供的所有服務。即使該公司出具提單或其他證明一方之間的運輸合同不是公司與客戶或託運人的運輸和物流的合同,也是如此。
(b)僅在公司為代理商或受託人時適用的條件:
(1)當公司是代理人時,適用第五部分的規定;
(2)第六部分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為受託人的情況。
3)以公司為承運人的情況下,文件中規定的條款和條件(通常印在文件背面)由載有提單內容的公司或代表公司發布(“提貨單”或“提單”),無論是否可轉讓,都將是必需的,並且在與條件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此類文件的規定仍將涵蓋條件。發生衝突的註冊。
二。客戶義務
4.客戶保證他們是商品所有者或其授權代表,並被授權接受,並將不僅為自己而且以代表的身份接受本服務條款老闆。
5.客戶保證他們對與其業務行為有關的事項具有合理的了解,包括但不限於貨物的買賣條款以及所有相關事項;並且遵守有關自然和物品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