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COTERM 2010
Incoterms 2010由ICC於2010年9月發布,其中包含11條新規則,並於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全球經濟為企業進入全球市場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機會。商品在更多國家/地區以更大的數量和更多樣化的類型出售。隨著國際貿易的數量和復雜性的增加,以及如果沒有認真起草貨物合同,發生誤會和糾紛的代價就會增加。
國際商會使用國內和國際貿易術語的官方規則Incoterms®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貨物銷售合同中對Incoterm®2010的引用清楚地說明了當事方各自的義務,並降低了法律麻煩的風險。
自1936年國際商會起草Incoterms®以來,該全球合同標準已定期更新,以跟上國際貿易的步伐。 《 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考慮到了越來越多的海關免稅區,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電子通訊,高度關注貨物流動的安全性以及包括運輸方式的變化。 Incoterms®2010更新並彙總“按目的地交貨”條款,將貿易條款的數量從13個減少到11個,以更簡單,更清晰的方式顯示內容。 Incoterms®2010還是第一個完全平等地針對買賣雙方的商業術語。
由對外貿易大學國際商會授權,並出版了Intoterms2010。翻譯課程由講授國際貿易和電子商務主題的講師和Hoang教授教授進行由Incoterms 2000的編輯Van Chau修訂。譯者和編輯們試圖堅持最容易理解和通用的措辭,轉向越南語。
Incoterms術語解釋了商業術語,以三個字母縮寫,代表商品買賣合同中企業之間的交易慣例。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術語主要描述了與從賣方向買方交付貨物有關的義務,成本和風險。
使用
在銷售合同中參考Incoterms®2010條件
為了將Incoterms®2010規則應用到銷售合同中,必須在合同中使用諸如“ [[選擇條件,地點名稱,Incoterms®2010]”之類的詞語將其明確說明。
選擇正確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所選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應適用於貨物和運輸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考慮打算對買賣雙方施加額外義務的當事方,例如組織義務。運輸和購買保險。 《 Incoterms使用條款指南》提供的信息對於選擇條款特別有用。無論使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術語如何,當事方都需要知道,合同的解釋比有關的每個港口或地區的習慣更強大。
盡可能準確地調整位置或端口
所選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僅在當事方指定地點或港口時才能很好地工作,並且如果當事方准確指定該地點或港口時是最佳的。例如,需要製定法規,例如:“ FCA 38 Cours Albert 1er,法國巴黎,Incoterms®2010”
在以下條件下:在車間交貨(EXW),向承運人交貨(FCA),在泊位交貨(DAT),在目的地交貨(DAP),已付交貨稅(DDP),在船側交貨(FAS),船上交貨(FOB),則指定地點是交貨地點,風險從賣方轉移到買方。服從以下條款:收費(CPT),貨運和保險在線支付(CIP),貨運和貨運(CFR),貨運,保險和貨運(CIF),並標明了目的地。與交貨地點不同。在這四個條件下,指定地點是要支付費用的目的地。可以通過在該地方或目的地指定一個特定位置來進一步指定該地方或目的地的標記,以避免懷疑或爭議。
注意Incoterms條件不能使合同完整
Incoterms規定了銷售合同的哪一方有義務租用車輛或購買保險,賣方何時將貨物交付給買方,以及每一方應承擔的費用。但是,Incoterms沒有說明要支付的價格或付款方式。同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沒有提及貨物所有權的轉移和違反合同的後果。這些問題通常是在合同的其他條款或管轄合同的法律中指定的。各方應注意,適用的當地法律可能會使合同的任何內容(包括所選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無效。
特點
DAT和DAP這兩個新條件替換了DAF,DES,DEQ和DDU條件
公司中的條款數
Không có bài viết để liệt kê